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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25日處理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20條共識條文今天出爐,執行調查必要時,得請各級政府或警察機關協助,受調查機關或個人不得拒絕或妨礙,違者最重罰新台幣50萬元。 立法院長蘇嘉全昨天召集朝野協商,經8小時馬拉松式協商,全部條文34條加法案名稱、5章節名稱,總計40項目要處理,朝野同意草案廣泛討論後,逐條討論時,先處理有共識條文,未獲共識條文待發言與表決。 經整理後共識條文規定,善意第三人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受影響。 共識條文草案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應在條例施行日起1年內主動申報;受調查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對罰鍰處分不服者,草案規定,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等。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說,爭議最大包括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但中國國民黨團堅持放在監察院下等20項爭議條文,國民黨團派5人、民進黨團派5人、時代力量黨團派2人、親民黨團派2人,每人發言3分鐘,無共識就表決。10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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